婚姻生活,財產宜分明!

文 / 葉雪鵬檢察官
【台灣法律網】

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:屏東縣有位陳姓婦人,與她的張姓丈夫離婚已經二年多了,卻因前夫在離婚後犯了殺人罪,被判刑十五年。被害人的家屬要求張某損害賠償新臺幣四百三十萬元,張某的名下除了有三十萬元存款以外,別無其他財產。經過打聽,他的已離婚的妻子名下卻有不少財產,要她來賠償可以達到目的,便將矛頭轉向張某的前妻陳姓婦人身上,一狀告到法院裡,要求判決陳姓婦人替前夫賠償所要求的金額。

這件看起來怪怪的要前妻替前夫賠償的民事求償官司,被害人的一方居然打贏了!原來法院受理這案件後,法官詳細調查,陳姓婦人三十多年前與張某結婚,雖然已經在二年多前離婚,但在婚姻存續期中,夫妻沒有訂立財產制的契約,依民法規定要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除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外,其餘財產都是夫妻雙方所共有。陳姓婦人所住的房屋是她父親遺留給她的,不屬共有財產。共有財產部分合計有六百六十萬元,要分一半也就是三百三十萬元給前夫賠償被害人家屬。陳姓婦人當然不願,抗辯說:她與前夫結婚後,前夫一直都是貪吃懶做,賺多少花多少,根本沒有所謂剩餘財產。這些財產都是自己胼手胝足努力賺來的,怎可以由前夫拿去賠償,要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!

陳姓婦人這些理直氣壯的話,法官不是沒有聽進去,只是礙於法律的規定,不得不依法行事,最後還是依照原告的請求,作出陳姓婦人敗訴的判決。其實這不能錯怪法官不會判斷家務事,陳姓婦人要怪就得怪自己在婚姻生活中,只知拚命賺錢,卻沒有為自己的財產作好妥善的規劃,才會落到這一地步。

男人與女人因為結婚而營造婚姻生活,不只是你濃我濃,將雙方精神生活緊緊地結合成一體,在財產上也成為一個不可分的經濟體。過去女性在經濟上很少獨當一面,全心全力都奉獻給夫妻共同建立起來的家,卻沒有去計較你的財產或者我的財產,一旦婚姻生變,落得兩手空空被踢出門,這時候除了無語問蒼天以外,還能做什麼呢?

現在時代不同了,處處都是女強人,不少傑出的女性不但婚前就擁有自己的不動產和事業,個人的收入有可能將丈夫遠遠地甩在後面。本件案例中並不顯眼的陳姓婦人向法官所說,財產都是憑她的雙手賺來的,說的該是實情。否則兩年前與前夫離婚的時候,前夫一定會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,怎會默默地離開呢?

民法為了保障夫妻間的財產權利,減少財產的紛爭,規定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供民眾選用。依照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規定:「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,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,選擇其一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」目前可供夫妻選擇的約定財產制,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所訂的「共同財產制」與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所訂「分別財產制」兩種:共同財產的內容,是以夫妻的財產以及所得,除特有財產外,合併組成共同財產,屬於夫妻「公同共有」。不屬於公同共有的「特有財產」,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的第一項規定,共有下列三種:
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
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
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

公同共有的財產,原則上是由夫妻共同管理,但也可以約定由夫或妻的一方管理。至於特有財產,則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,由特有財產的所有者自行管理。夫或妻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負有債務,原則上是由各人的特有財產清償,如果動用到共有財產,另一方有補償請求權。

   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:「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。」「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,由夫妻各得其半數。」這只是原則,如果夫妻之間曾經有特別約定分配的比率者,也是法之所許的。

分別財產制民法規定得很簡單,一共只有二條法條,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的是定義,指出:「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這對名下擁有相當財產,日進斗金的女強人來說最是適合。夫妻之間你賺你的,我賺我的。雙方互不過問,誰也占不了誰的便宜。只有發生債務清償問題的時候,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,要適用法定財產制中的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的規定來解決。也就是「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。」「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,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亦得請求償還。」

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、變更或廢止,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七條的規定,要以「書面為之」。所以是一種要式契約,而且要向地方法院的登記處辦理登記。沒有經過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,依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,「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。」

   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,除民法有特別規定以外,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規定,不須任何動作,法定財產制就當然成為他們夫妻間的夫妻財產制。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的定義:是將「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;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。」陳姓婦人的問題就出在「共有」兩個字上,因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剩餘財產「應平均分配」。而且請求權最長可達五年。陳姓婦人如果採用了「分別財產制」,就沒有這些煩人的後遺症了!

(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6月1日,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