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欄 - 父母對子女的親權

父母對子女的親權,別人管得著嗎?

桂梅君律師

曾經是父母相爭的監護權〈親權〉,隨著經濟環境變緩,逐漸改變,父母有時遺棄子女,或不盡扶養的責任,此時應如何處理?誰該管這種事?政府應否主動介入?

親權從字面上看是權利,所以不管父母是否盡職,他人不能輕易剝奪,不能隨意將子女從父母身邊帶走。而且即使父母貧病或有智能等問題,他人或政府仍不能隨意剝奪親權。然而時代演變,親權的另一面逐漸浮現,實則有一半以上是義務責任,父母有照護扶養子女的義務。所以未成年子女得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,而未成年子女闖禍時,致他人受到損害時,他人可以要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賠償,就有些懲罰父母沒管好子女的味道。

現再來看看案例,例一,阿梅和男友未婚生下小婷,阿梅把小婷交給媽媽保姆照顧,後來和男友分手,阿梅又認識別的男友,生了一個兒子,阿梅乾脆不管小婷,錢不付,也對小婷不聞不問。小婷的祖母怎麼辦?小婷慢慢要上幼稚園,小婷的祖母也沒很多收入,一狀告進檢察署,只是檢察官仍希望和解,小婷的祖母真的很失望。小婷的祖母可能有些兩難,她年紀高又不很有錢,繼續養小婷,法官會同意嗎?但是反過來說,即便如此,小婷的祖母實際是真正行使監護義務的人,以現狀來說,小婷的祖母是最適合照顧扶養小婷的人。依民法第1090條「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,法院得依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,為子女之利益,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。」規定,小婷的祖母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阿梅對小婷的親權,宣告後,而因為阿梅不能行使監護權,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,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自然成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權人,小婷的祖母合法成為小婷的監護人。當然小婷的祖母也可依兒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或有第三十條、第三十六條….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、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,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…」規定,請求法院選定其他適合的人來任小婷的監護人。

案例二:莉莉隻身北上嫁給阿傑,婚後阿傑遊手好閒,後來乾脆跑到大陸不回來了。莉莉日前出車禍在醫院半身癱瘓,家中3歲的小乖無人管,鄰居好嬸去詢問鄉公所,鄉公所可以把小乖直接帶走嗎?好嬸一直很喜歡小乖,可否請求法院把監護權判給她?

就莉莉的狀況是「不能」行使監護權,但阿傑是父親仍是監護權人,所以理論上,莉莉不能行使時,因有其他監護權人在,應將小乖交給父親阿傑,但因為阿傑嚴重不照顧小乖,如同上例,莉莉、社會福利機關或好嬸均得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或兒少法規定請求法院停止阿傑的親權,之後如果依民法1090條及1094條規定請求,法院需看看小乖是否有其他順位的法定監護人,如祖父母或同居的兄姐,如果這些人無意願或不適任時,法院也可就小乖的其他親戚、社福機關或其他人如好嬸中,選定適合的監護人。如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8條規定,法院可直接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,兒少機關負責人或非親戚之人都可為監護人。所以好嬸是有可能取得小乖的監護權。

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,何謂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或有第三十條、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,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,…….」,使得法院得另選定適當的監護權人?也就是說,在兒童少年之父母何種狀況下,主管機關或其他人,得插手去管別人家的小孩?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止的狀況是「一、兒童少年被遺棄。二、兒童少年被身心虐待。三、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。四、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。五、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。六、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。七、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。八、拐騙、綁架、買賣、質押兒童及少年,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。九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。一○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、槍 、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。一一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、猥褻、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一二、違反媒體分級辦法,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一三、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一四、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。」;

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的狀況是「一、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二、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而未就醫者。三、兒童及少年遭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。四、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。」;

從法條來看,似乎兒福主管機關有相當大的權限去啟動程序,讓法院停止掉嚴重失職父母的親權,另外尋找適當的機構或人家以照護兒少,然而囿於兒福主管機關的預算及能力,只在少數的狀況下,例如找尋不出兒童及少年的父母或親戚時,才會把該未受妥當照護的未成年子女從其原來的環境分離出來。像實務上,有些少年,習慣混幫派耍狠,少年法庭把少年責付給父母,少年仍繼續打打殺殺,出了事,父母乾脆全推說「我也管不了這小孩!」;或者說,一些父親離婚後不甘願,就把收入隱藏起來,連子女的扶養費用也不付,另一邊也無可奈何等等。大概可以窺出,台灣的兒少政策,仍沿襲舊觀念,認為照顧輔導兒少的責任應由「家庭」的大網來支撐,殊不知,家庭的傘已越來越小,偏偏兒少是社會中弱勢的弱勢,家庭的破傘越來越不能為兒童少年遮風避雨。